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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俗文艺研究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中国通俗文艺研究会”。英文译名:CHINA SOCIETY FOR LITERATURE POPULAR RESEARCH,编写为:CSLP.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是由从事通俗文艺创作和研究的文学家、艺术家、评论家、编辑家和有关专家、学者和相关的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全国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坚持党对社团绝对领导的原则,中国通俗文艺研究会坚决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为社会主义文艺事业而努力奋斗。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创作和研究具有中国特色、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通俗文艺,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本会相关的学术研究和交流、展览、讲座、研讨、论坛、策划等活动,推动通俗文艺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协同有关部门落实优秀通俗文艺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政策,协助落实保护、发展、提高优秀通俗文艺的措施;

(三)搭建平台,积极发现与培育通俗文艺方面的新生力量,努力壮大具有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通俗文艺事业队伍。

(四)经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相关业务教育培训、资格认证及职业技能鉴定、评审;

(五)参加、组织国际会议、考察和交流活动,积极发展与国外相关民间组织的联系,促进国际合作,推进同国际相关组织及文化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六)定期对会员单位及相关行业企业进行考核,经有关部门批准,评选与表彰本会相关行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个人和优秀成果,培育和建立示范基地。

(七)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交办的工作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有会员二名介绍;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7年5月6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章程已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




中国通俗文艺研究会

2017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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